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考察了解各级干部安全生产的政绩;参与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保证有关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各专业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4、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技术、消防、工业卫生、环保和工会等部门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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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确保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使电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有保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凡属发供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电力设计和基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或基建施工任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电力行业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应做到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允许范围以内。若对某些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尚缺乏有效的控制工艺和设施,则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加以说明,并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列出科研项目,在初步设计中预计留今后补上技措的可能性,并在资金上加以保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按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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